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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子 房产到底应该归属谁

发布时间: 2018-06-25 14:12:01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房产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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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婚前买房的一些法律问题做简要的分析:

个人出资

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

1、婚前一方全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形

该种情形属于典型的“一方的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前一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款的情形

分割方法《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的非常明确: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名列前茅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分割方法在实践中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补偿数额如何计算,实践中争议很大,本文限于篇幅不详述。

3、婚前一方出资(全款/贷款),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情形

对此问题观点主要有两种:

其一,认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在离婚时附条件的赠与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如为全款买房应为登记方个人财产,如为贷款买房仅就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其真实目的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非赠与一方,为其个人财产。从意思表示真实的角度,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类似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个人出资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4、婚前一方出资(全款/贷款),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形

此种情形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确定的规定,但一些地方性的司法规定对此种情形的处理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上海市一等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双方未对该房产作出特别约定,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但是在没有明确统一的司法意见的地区,实践中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双方出资

产权登记在个人/双方名下

5、婚前双方出资(全款/贷款),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

我们认为可以参照婚前一方出资(全款/贷款),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情形处理。

6、婚前双方出资(全款/贷款),登记在双方名下

我们认为可以参照婚前一方出资(全款/贷款),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形处理。

参考价格:参考均价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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