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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宅租赁管理放大招

发布时间: 2018-03-06 11:48:52

来源: 南京晨报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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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近日发布了《进一步加强房源发布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通知》,以后租房子也要跟买房子一样,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和登记备案。江宁区率先响应,发布了《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这是继南京市去年8月出台住房租赁试点方案后的首份区级文件,今后江宁将拓宽租赁住房筹集渠道,试点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商业用房、集体土地等建设租赁用房,同时,支持和鼓励居民出租闲置住房,个人出租住房实行免费登记备案制度。

房源要取得二维码再发布

名不副实的虚假房源、不靠谱的房东和不自觉的房客,是租房市场最头疼的三样东西,如今,对付这三样不正常现象有了法宝。

根据《进一步加强房源发布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通知》,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监管平台实名注册,并通过监管平台办理相关租赁业务,受出租人、承租人委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经房地产中介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登录监管平台,采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合同网签。在签订租赁网签合同三十日内,应通过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受出租人、承租人委托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此外,如果房地产经纪机构知晓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应协助出租人、承租人通过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一切租赁行为都在监督之下,让不靠谱的房东和房客无所遁形。

对付虚假房源,文件规定,以后租房要实施房源核验制度。房产中介在发布委托出售或出租房源信息前,应当依委托事项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源核验,核验通道为南京市网上房地产监管平台,应如实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房屋委托合同、房屋权属证明以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图片等资料,在监管平台、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中介按规定申请房源核验通过后,会取得房源唯一的二维码,然后才可以通过监管平台或其他渠道对外发布。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应当与房源核验二维码关联,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另外,中介机构应当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并应在房源信息显著位置标注房源核验编码及二维码。

同一套房源不得重复发布

除了虚假房源,文件对待“问题房”、一房多挂也有明确规定。

中介从业人员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可能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房屋以及不符合最小出租面积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所发布的房源须保证“信息真实”“价格真实”“图片真实”“产权真实”“委托真实”,同时请避免发布已租或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两限房、军产房、经济适用房等)出租信息;同时,相同公司的同套出租房源只允许该公司内一名经纪人发布一次,请避免发布重复房源。避免发布关于非家庭关系共同居住于同一间房内的房源,改变房屋原有结构人为分割出租的房源,以及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单间居住人数超过2名成年人的房源。

8种不当行为中介将被取消资格

另外还强调,对于房地产中介8项不正当行为要进行监管 ,情节严重者将取消网签资格。

8项不正当行为有: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2)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3)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4)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5)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6)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7)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8)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最后还将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诚实守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对失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检查频次、约谈机构负责人、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对外公示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惩戒。

责任编辑: liyan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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